影视公司转让股权需披露表演者个人信息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近日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影视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从事电视、电影节目制作、发行、放映业务。
股份转让:版权和表演者的披露
《指引》要求,公司应披露自身版权资源的储备和开发情况:是否存在与依法自动取得的其他著作权人共享版权的情况和具体共享情况;类型、形式(专有权或非专有权),通过著作权许可取得的权利的许可应当披露的著作权的范围和期限;通过著作权转让取得的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由著作权纠纷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投资戏剧公司的成熟投资者会重视这一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代表性工作(项目)、具体职责、以往参与或合作方式、公司对核心人员的激励措施等稳定性措施。它甚至要求披露个人道德、生活方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
对于与公司合作并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表演者的相关信息,《指导意见》要求披露合作表演者的合作方式、合作事项、合作期限、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终止合作及变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财务信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选择披露内容
对于从事影视制作的公司,与作品相关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指导意见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已完成和未完成的作品及其他典型作品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作品被合拍时应披露的公司角色(执行制片方和非执行制片方)、合拍单位、投资比例、盈利方式等。公司工程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对于从事电影业务的公司,《指引》要求披露以下事项:主营业务模式(如纯资产连接、资产连接为辅助、联盟为辅助)及其变化;管理模式(如品牌管理、项目建设、内控管理、电影排片管理)、发展规划;附属影院布局;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平均票房分成率、看电影人数、银幕数、单屏房地产销售等。
《指引》要求,从事影院投资经营业务的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事项:影院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影院布局(自有影院和附属影院数量、影院地址、影院数量、银幕数量、银幕数量)其中,座位、营业面积、租赁期限及续租电影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两年的)、放映系统数量、票务收入及增长率、观众及增长率、单屏票房地产产出、单座票产出及非票收入构成。
根据《指导意见》,如果业务类型、拍摄方式、责任等多种多样,应分类披露收入情况:按照电影收入、电视剧收入、电视节目收入等业务类型;按照自制拍摄等制作模式,联合射击和委托射击。
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投资及经营情况披露
《指导意见》要求,影视企业应当披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等对影视产业有重大影响的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具体或潜在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对策。
“在中国,对影视作品的监管一直很严格。一位熟悉行业的人士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如果一项工作没有通过考试,所有的投资都将化为乌有。”。
根据《指导意见》,影视企业还应披露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许可资格变更情况。
《指引》要求,对影视剧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以上的影视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作品完成情况。
中期报告:及时披露公司变动情况
本指引要求,当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对公司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行业重大事件时,应提供相关信息,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证资格类型、变更原因、有效期、取得主体、适用范围等,如有影响重要资格有效存在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购买具有重大影响的影院相关资产,除按照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模板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对象的影院数量、银幕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并说明整合方案,收购后的后续业务模式和风险。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表演者发生变化,或者引进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表演者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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